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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小学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

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制止乱收费现象,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,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。学校应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、范围和标准收费,严格执行教育收费“一费制”的有关文件规定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,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:

1、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部署和要求,不传达贯彻,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,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、不认真组织实施的;

2、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;

3、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。

三、处室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,并依据有关规定,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:

1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;

2、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、不纠正的;

3、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、项目、范围和标准的;

4、收费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;

5、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、购买省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、报刊、挂图、音像制品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;

6、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、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;

7、利用课外活动、节假日、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、收费上课的。

8、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;

9、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;

10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。

四、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,应当追究责任:

1、未经审核人、批准人审核批准,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;

2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致使审核人、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、批准职责的;

3、虽经审核人、批准人审核批准,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、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。

五、审核人或批准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,应当追究责任:

1、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,审核人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,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,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,经批准人批准的,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;

2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,追究审核人的责任;

3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、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,追究批准人的责任;

4、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、群众反响强烈的;

5、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:

1、阻挠、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、检查的;

2、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搭售行为的处室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
3、拒不纠正错误的;

4、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。

八、对有乱收费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:

(一)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

(二)诫勉谈话;

(三)通报批评;

(四)免职、调离等组织处理;

(五)行政处分;

(六)严重的上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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